《吉林医药学院教学管理办法》经学校 2023 年第 21 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及改革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学科、课程等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教学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各教学部门的协调,规范教学工作的程序;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综合应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要注
第五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运作,统一调动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以便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不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督查、考核等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健全校、院(部)两级教学管理机构。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价处是学校教学组织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具体行使教学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执行校长的决策,协助校长对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协调,督促并检查院(部)、附属医院、教学基地等教学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稳定运行,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全面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长决策、指挥参考。做好为基层、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并做好有关教学的协调工作和接受基层及师生的监督。院(部)、附属医院等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院(部)负责人、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工作。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院(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建立教学督导委员会。选聘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且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价。
第八条 重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基层教学组织是高校依据专业或课程(群)开展日常教学、推动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建设、促进教师发展、培育教学文化的最基本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行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基层教学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人才培养目标,抓实日常教学管理,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强化教学研究与改革,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等。
第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定期选派教学管理人员赴其他高校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制定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及要求;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须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学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需作变更或调整,各教学单位应在安排新学期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与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教学单位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落实。特殊情况下,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承担部门。
第十四条 校历和学期教学计划。校历和学期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一般在每学期的第 15、16 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院(部)、附属医院等根据校历和教学计划编制本单位学期教学工作计划,选配任课教师,并在第17-19 周填报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课程表。教务处和各二级单位依据教学计划、校历、教学实施计划等,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综合各方面情况,科学地编排课程表,统一下发执行。要保持课程表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因全校性活动、工作计划变动必须更改教学时间时,须由授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各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校历制订本门课程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并进行资料留存。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和推迟教学进度。在学年结束时,以教务系统中教学任务数据为依据,核算该学年教师课内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实施教学计划的全程管理,是教学活动最重要和核心的管理,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部)、附属医院等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要求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运行管理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的制订、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考核的组织与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定的某课程教学内容及要求的纲要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择编写教材、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应制订规范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予开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一)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服从教学计划与课程结构的整体要求;要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的要求,加强教学内容和体系的重组和优化。
(二)制(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依据学校统一要求和制订教学大纲原则,由院(部)负责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具体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教师进行编写,编写教师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研室完成编写工作后,提交专业负责人审核,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教学大纲进行论证,院(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教学大纲的实施。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并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效果,考核学生学习情况。教学大纲应相对稳定,在教学中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大纲范围和要求。如需要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 2 个月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讨论通过,由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部)领导每学期应检查 1—2 次所属单位执行教学大纲情况,发现有不执行教学大纲者,应予以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教师的选聘、选用教材、备课、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作业与辅导答疑等。
1.选聘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 30 学时),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教授、副教授。
3.新任教师上课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听课、试讲等环节的训练,并由教学督导与评价处组织考核,确认其能够达到较好效果后方可授课。
4.主讲教师一经确定且已上课,中途不得调换。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时,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须经所在院(部)、附属医院等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调换。
5.任课教师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教学督导组专家和学生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调整撤换,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试讲,否则不允许上课。对特别差的要调离教师岗位。
(1)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教研室(课程组)、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学校三级审核。学校建立教材选用数据库,统一管理审核通过的教材。所有教材须从已入库教材中选用,严禁选用未入库教材。
(2)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开设的课程属于“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3)适宜教学。选用的教材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4)与时俱进。优先选用近 3-5 年出版、能够体现学科领域新思想、新理念、新成果的教材。
(5)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1)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教研室(课程组)在对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选用教材,报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2)院(部)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对拟选用教材的意识形态及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选用结果经院(部)二级党组织审核后由党组织书记签署明确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相关办公室。
(3)教材建设委员会相关办公室将院(部)教材选用结果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点审核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的选用。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方可用于教学,选用教材须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1)每年春季学期,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各院(部)报送的教材选用计划制定各专业教材使用计划。已列入教材使用计划的教材,任何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求时,重新选用的教材须按上述流程进行审查、备案。
(2)各课程须依据教材使用计划确定所使用教材,严禁使用计划外教材。凡因选用未列入教材使用计划的不适当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的,推荐者与审批者均应负责。
(3)授课教师须认真使用选定教材,讲课内容应与教学大纲相一致。教学大纲中要求的内容,而教材中没有出现的部分,应当印发讲义。授课教师还应明确与教材相关的参考书目、资料等。
(4)教材订购、供应及发放均由学校统一管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或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以及教学参考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教材。
1.备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应紧扣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依据学期教学任务,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设计、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教案内容应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安排、授课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
2.备课应以教师个人为主。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以明确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讨论教学的重点、难点,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方法。对新开课程或新任教师要进行试讲和评议,教案与多媒体课件要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定教师审阅。
课堂讲授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
1.教学态度严肃认真,仪表端正,语言清晰,板书规范,条理清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课堂组织严密,讲解清楚、熟练,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学生医学人文素质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适度引入学科前沿知识,适当采用双语教学。
3.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以学生为中心,积极运用启发式、讨论式及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合理运用现代化、形象化的教学手段,注重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
1.课堂讨论是教师组织学生对课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运用知识,启发思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
2.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课堂讨论计划,精选讨论题目,应于讨论前 1-2 周发给学生,并指定参考书目,确保学生在讨论前准备充分。课堂讨论,可采取期班讨论或分组讨论的形式,在讨论中,学生要准备好发言提纲;教师要进行启发、引导,要做好讲评和总结。
1.作业与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扩展、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贯彻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
2.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难易要适度,对作业应达到的标准和完成的时间要提出明确要求。作业类型要形式多样,有电子、书面、阅读、实验、操作、调研及社会实践等。教师要认真、及时、严格批改作业,可采用全部批改或部分批改(但不少于 1/3)的方法,要公布标准答案,并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适时进行总结、讲评和反馈,作为改进教学的参考。对未完成作业总量 1/3 的学生,取消其作业成绩。考查课程的作业成绩可作为本门课程的考查成绩。
3.授课教师应注重解答学生学习中的疑问,以此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习方法。解答问题要做到启发引导学生自己分析、解决问题,改进学习方法与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学能力。集体答疑不能成为变相补课或指定考核重点。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当面辅导和网上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师生面对面地辅导答疑要求至少两周 1 次。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主要包括实验、见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一)实验。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深和巩固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获得独立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有教学单位审核通过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 100%。应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新开实验课程和新增实验项目,特别是有危险的实验项目,授课教师必须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预做实验,记录预做过程及数据。教学实验后须布置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的格式、内容均提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根据专业学科特点,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占比情况计算。实验课的考核及格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理论考试。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完善实验室开放制度。
(二)教学实习。教学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专业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环节,每个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实习是指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地调查(含社会调查)、见习和毕业实习等。实习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包括: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实习单位、起止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形式、实习过程安排、实习注意事项等)。实习大纲及计划经专业负责人审核、专家论证、二级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各二级学院在实习前组织动员,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时间安排、指导教师和相关注意事项等。实习须进行安全审批,往返沿途有安全防范预案,与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实习结束时,实习生完成实习手册交二级学院存档,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指导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二级学院召开实习指导教师座谈会,形成二级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进行查阅文献资料、调查研究、设计实验、分析、讨论和写作等方面能力的综合训练和培养。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设计)能较好地体现对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综合运用;观点明确,论据详实,论证严密,结论明确,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研究方法正确,实验步骤合理,数据资料完整,图表清晰;文字通顺,表达清楚,撰写规范。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应由具有讲师(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的,须经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双导师),双导师指导的毕业论文的进度、要求和质量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毕业论文(设计)要有 2 名以上教师评审,由二级学院组织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按百分制综合评定和记载成绩。未通过答辩或不参加答辩者,按不及格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经二级学院推荐,可以学院名义组织优秀毕业论文报告会或组织出版优秀毕业论文集。
(一)凡是教学计划所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修读后必须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二)考核命题质量标准:试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试题题型规范,灵活运用各种客观性与主观性试题形式,实现试题形式的多样化。试题应有一定深度、广度和难度,侧重知识与能力并举,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详细,客观题有每个小题的参考答案及分值;主观题参考答案有主要步骤或知识点,根据解题步骤或知识点进行分值分配。
(三)实行教考分离,任课教师不命题,由教务处或教研室主任指定非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命题。
(四)正常考试课程一般采取百分制(60 分及以上为及格),选修课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 分以上(包括 90 分)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补考合格者按 60 分记。
(五)要严格考核纪律,精心安排考试工作,树立良好的考风。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核舞弊的学生以及违反监考纪律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试卷评阅采用分题判卷,流水作业,要做到认真、公正和客观,一般在考核后 3 天内评阅完试卷,由开课单位整理成绩。任课教师应对试卷成绩情况进行分析,并认真整理、保存相关资料。试卷分析材料包含各考核环节成绩分析、课程目标情况分析、教学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
(七)教师应当在课程考试后规定时间内,将试卷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签字后,统一整理归档。
(八)即将实习期班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还未进入实习期的时段进行;期末考试的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进行。具体补考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九)课程重修每学期组织一次,报名安排在该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安排,重修考试不安排缓考。每门课程可以申请重修 2 次。每学期中段组织开展重修报名工作。通过重修取得的成绩标注“重修”。重修对象如下:
4.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二十三条 日常教学管理。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中填报教学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教务处、院(部)、附属医院等应会同教学督导与评价处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安排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管理、学生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管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管理、学籍档案管理等。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及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注册审核及申报程序。在日常管理中重点管好学生成绩和学籍异动,核对新生录取数据,建立并维护在校生数据库,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一)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研室、院(部)、附属医院和教务处要认真积累、整理、归档和管理。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材使用计划、课程表等。
4.典型教案、试题、试卷分析、课程教学总结、师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和教学检查资料等。
6.自编教材、讲义、习题集、实验(习)指导和参编全国规划教材,各种教学录像与多媒体课件等。
7.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异动情况、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资料。
8.各级各类教改课题、教学论文,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教学典型经验材料,各种奖励及成果等资料。
(三)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部)、附属医院、教研室必须建立教学档案。档案要有专人管理;要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规定及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确定各类教学档案的内容及保存时限;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教学质量。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通过改善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建立健全教学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体系,形成分析、评价、反馈制度,营造重视教学质量的文化氛围,达成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与教学过程相联系的全程质量的管理。把好新生质量关;抓好教学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到精心设计,整体优化;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提供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辅助教学保障,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科学的考核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核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试卷和成绩分析;认真进行考核与课程教学工作总结;建立教学信息反馈网,不定期召开教师及学生座谈会,调查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是教学和教学管理中经常性的工作。教学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以日常检查形式为主。日常检查主要是结合教学进度进行的日常性、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定期检查主要分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和生产实习检查等。教学检查的主要方法有听取汇报、听(查)课、观察、问卷调查及召开座谈会等。教学检查的具体实施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检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三级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二级督导以及三级督导认真落实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政策,对全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及时提供反馈信息。
第三十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党政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各学院(部)和附属医院领导、教学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及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听课以督导为主;副高职称以下人员听课以交流和相互学习为主。各级各类人员的学期听课时数按学校制定的《听课制度》执行。各级各类听课人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填写课堂教学质量测评表,由教学督导与评价处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应经常化、制度化。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包括学院(部)、附属医院总体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估;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估等。开展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要与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相结合,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重点,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教学质量考评结果与部门工作考核、教师职务评聘、报酬以及奖惩挂钩。对在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教学工作奖励。完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造成教学责任事故者,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学校要根据自身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突出特色,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好教学基本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业建设。围绕产业链创新链,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定位,科学地规划专业的结构布局。立足适应需求、特色发展和协调联动,实施专业动态调整,建立专业预警、退出机制,提升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链、创新链的契合度;推动专业集群式发展,促进医理、医工多专业交叉融合;注意更新办学理念,适度发展新兴专业及交叉边缘专业。
第三十五条 课程建设。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特色课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以建设一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课程体系建设,逐步把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特色课程建设为一流课程。把一流课程建设和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第三十六条 教材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电子教材的全面建设工作,提倡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国家统编规划教材。鼓励教师参与权威出版社的教材编写工作。做好教材的预订、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院(部)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建设优秀实践基地,要把基地的建立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十八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设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做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九条 教学队伍建设。通过学校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队伍。学院(部)、附属医院、教研室都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采取在职与脱产相结合、以在职为主的培训方式,提高教师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充分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不断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四十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教材管理、课堂教学管理、考试工作管理、实践教学管理、停课与调课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四十二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实际。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
第四十三条 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价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医药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吉医院教字〔2012〕15 号)废止。
吉林医药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