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优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公共卫生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特制定公共卫生学院二级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二级教学督导制度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教学单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基本教学管理制度,是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措施。

第三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是各二级教学单位对教学过程进行具体、个性化督导,每学期向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处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共卫生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公共卫生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设组长1人、教学督导成员5人。

第五条 二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条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准确把握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教学能力强、教书育人效果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六条 二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由公共卫生学院各个教研室提名,学院初审,经教学督导与评价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再由二级教学单位委任。

第三章 二级教学督导的职责、义务与权益

第七条 二级教学督导基本职责与义务是认真落实学校的办学方针和政策,贯彻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对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价。

1. 学习、研究国家、省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态,收集国内外高等教育最新信息。

2. 参与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研究活动,为二级教学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或方案。

3.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研究、建立和改进二级教学单位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年度、学期二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4. 参加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竞赛的选派等教学活动。

5. 根据情况对具体教学环节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督导和专题调查,提供书面调查报告。

6. 开展二级教学单位课堂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了解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听课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及时反馈结果,每月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每人每月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对突出的问题,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整改。

7. 对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和推荐,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讲座和培训。

8. 定期召开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例会,部署、总结工作,研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每学期末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汇总各位二级督导工作情况,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9. 各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拟定。

第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享有以下权益

1. 二级教学单位应为二级教学督导提供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其督导水平,创新二级督导工作思路;

2. 二级教学督导有权组织本单位教师和授课学生进行座谈和访谈;

3. 二级教学督导有权对本单位各种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可按规定调阅本单位各种教学文件、资料;

4. 被督导的教师个人,应积极支持二级督导委员会工作,针对二级教学督导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虚心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教学行为,二级教学督导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被督导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二级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拒不执行二级督导委员会督导、整改意见者;

2. 以各种理由不配合二级督导委员会督导工作或阻挠、抗拒督导委员会行使职权者;

3. 打击、报复二级督导委员会成员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一篇